(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办理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卫及信访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直属单位文化行政事业经费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补助费;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三)艺术处(对外文化艺术联络处)。
拟订全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
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并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文化市场处。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动漫游戏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
(六)文化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