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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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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文化厅,并挂辽宁省文物局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3.增加协调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增加对省内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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