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综合、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