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欢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
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