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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并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副厅级建制,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委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责划给省畜牧局。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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