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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
  1.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达50人以上的注册企业;
  2.连续两年未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3.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死亡;
  4.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连续两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
  6.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职工对企业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满意率达85%以上。
  (二)申报方法
  1.申报“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应当本着积极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2.申报企业应对照《“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在所在县(市、区)爱卫办组织的专家指导下,经认真自评后,认为总分已达到170分以上,且能满足申报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已建立建设健康促进示范企业长效管理机制后方可申报。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企业向省辖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省辖市爱卫办应当组织相关专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进行初评。
  4.初评合格后,由省辖市爱卫办向省爱卫办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建设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的承诺书;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
  3.申报企业开展健康促进工作的总体规划、目标以及近两年的年度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4.申报企业开展健康促进工作的总结报告;
  5.申报企业健康促进工作成果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6.申报企业的自评表、自评报告书和申请报告;
  7.省辖市爱卫办的推荐报告、初评报告、参加初评的专家组组成单位和签名表。
  三、督导与评估
  1.省爱卫办收到申请和推荐报告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爱卫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按照“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组织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健康促进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3.督导评估意见于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企业。对达不到“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的,省爱卫办将退回申报材料,申报企业经整改后可于次年重新申报,但整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4.经督导评估达到“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的,省爱卫办将通过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四、命名
  经评估达到“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督导评估标准”条件且公示无重大异议的企业,报经省爱卫会批准后,命名为“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并授予铜牌和证书。
  五、管理
  1.被命名为“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健康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2.被命名为“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要对照督导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自我评估活动,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省爱卫办。
  3.各级爱卫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命名为“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省爱卫办。
  4.省爱卫办对已命名的“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每三年复查一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健康促进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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