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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强迫从业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

  (三)对从业人员有虐待行为的;

  (四)严重损害从业人员人格尊严的;

  (五)要求从业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六)要求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真实住址,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营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消费者登记时应当告知经营者,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被指派从业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让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不得虐待从业人员和危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消费者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消费者应当即时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不得与从业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家庭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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