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融资代建项目帐户的设置。市财政根据融资代建单位的要求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并按融资代建项目在“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二级分户。融资代建单位对融资代建项目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完整反映融资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融入。融资代建单位必须根据融资代建项目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融入的代建项目资金必须及时进入融资代建项目基建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融资代建项目财务费用。建设期的财务费用分项目据实列支,按实际贷款利率(不大于基准利率)计算列入项目成本,对虽进入融资代建项目基建专户但实际用于非融资代建项目的融入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不能计入项目成本;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小于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财务费用部分的50%用于奖励给融资代建单位。融资代建项目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后需支付的贷款利息按项目据实核算。
第十四条 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所有融资代建项目必须根据《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06]58号)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融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管理,根据当年政府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情况,有计划的拨付资金给融资代建单位用于支付各项建设成本和工程财务决算后的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融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融资代建单位必须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融资代建项目报表制度。融资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融资代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月报表》。
第五章 融资代建费用
第十八条 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融资代建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融资服务费等,由融资代建单位按项目概算总投资的2%分期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