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代建项目的融资,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按《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
(十)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章 融资代建项目的推进
第六条 政府融资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融资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融资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融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融资代建单位依据《项目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依法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融资代建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给融资代建单位,办理给建设单位的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九条 融资代建项目工程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之日起,融资代建单位依《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理》和《南昌市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工程决算。
第十条 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融资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