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提高市投融资平台融资代建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代建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明确建设单位和融资代建单位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由市财政部门鉴证。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融资代建单位做好融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
合同法》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履行建设单位的义务;
(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
(六)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七)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八)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