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
积极探索在扩权强县条件下实行市级统筹的办法和途径,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试点县(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均应纳入市级统筹,即原已纳入所在市实行市级统筹的,继续实行;所在市的相应险种已实行市级统筹的,试点县(市)应纳入市级统筹。对超额完成所在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试点县(市),所在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给予适当奖励。
(三)计划统计管理
试点县(市)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分解下达并监督考核,省厅不单独对试点县(市)下达计划。试点县(市)常规统计报送体制不变。
(四)政务信息化管理
省厅行文和试点县(市)政务信息直报制度继续执行25号文件规定。
试点县(市)要按照部、省规范化要求,执行所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和业务流程,纳入市“金保工程”建设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省政府要求,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的核心在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管理职责、行政管理权限维持不变,涉及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仍由所在市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按照“发展由市统筹、工作由市领导、干部由市管理、稳定由市负责”的要求,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指导,明确市、县各自工作职责,增添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试点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程,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做到依法行政、执行有力、高效便民,推动县域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适应扩权强县试点需要的劳动保障管理权限下放后,对扩权试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按照《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各试点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厅法制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市局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