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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填报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
  2.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及时告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4.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5.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抄送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退申报单位一份。
  6.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

  [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3.法人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4.施工负责人]:建设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5.身份证号码]: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6.联系人]:本单位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构的联系人。
  [7.联系电话]:指本单位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含地区码)。
  [8.传真]:指本单位对外联系的传真号码(含地区码)。
  [9.邮政编码]:指办公通讯地址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0.通讯地址]:是指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环境保护联系人的办公通讯地址。
  [11.施工场所地址]:填写建设施工场所具体地址。
  [12. 施工场所中心经度13. 施工场所中心纬度]:填写施工场所的地理位置的中心经、纬度。
  [14.工程项目名称15.施工许可证号码16.施工场地面积17.建筑面积]:按施工许可证填写。
  [18.工地类型]:选择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公路施工工地、市政开挖工地填写。
  [19.施工人员数]:填写本工地施工期内参与正常施工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总数。
  [20.施工单位开户银行21.帐号]:填写施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22.开工时间23.竣工时间]:按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填写。
  [24.场界噪声值]:对应表中施工阶段的名称由施工单位按以往经验分昼夜填写场界噪声值。昼夜时间的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的规定划分昼间为6-22点。
  [25.施工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时间确定。
  [26.主要施工机械名称/数量]: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打桩机、搅拌机、浇筑设备、塔吊(卷扬机)、振动设备、木工机械、金属建材加工机械等。
  [27.扬尘控制措施]:根据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情况,如实填报。
  [28.施工场地平面及测点示意图]:施工场地平面图要求①标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情况;②标明场界准确位置及相对距离;③标明准确方向、方位;④标明主要参照物;⑤施工进行后,噪声监测点等其他内容可后补。

  附表2: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序号

控制措施

基本要求

1

道路硬化与管理

1、施工场所内80%以上面积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

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

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粗级配、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

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

持续洒水降尘措施

拆迁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门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洗车喷嘴静水压不低于0.5Mpa;

3、洗车污水经处理后重复使用,回用率不得低于90%,回用水水质良好,悬浮物浓度不应大于150mg/L;

4、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30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物料;

5、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6、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7、接纳洗车污水的水体和市政下水系统不得有任何因洗车污水排放造成的淤塞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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