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事厅等三部门
关于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体育教师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教师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
到农村中小学担任教师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我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体育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政策
(一)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甘政发〔1999〕83号)规定,退役运动员安置采取组织安置和个人联系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择优选人和个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为全省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在工作安置上给予优先照顾。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人事部等六部委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三)2009年从我省新增5000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名额中单列120名,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二、安置去向
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组织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市县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担任体育教师,或到县级体育中心业余体校担任体育教师(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