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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2)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最高为300元/亩。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0%(4.5元/亩),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70%(10.5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6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0%(3元/亩),市、县财政补贴10%(1.5元/亩);海南农垦视同市、县管理,由省级财政补贴20%(3元/亩),10%(1.5元/亩)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综合性专项补助中安排。

  2.地方险种。除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种植保险以外的其他试点险种。

  (1)橡胶树风灾保险由参保者自缴50%,省级财政补贴50%。

  (2)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生猪保险(不含能繁母猪保险)、露地西瓜保险、渔船全损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3)香蕉风灾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其中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每人限补3份,多买不补。

  (4)根据本地农户、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各市、县财政可以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该具体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

  (5)2009年试点期间,若地方试点标的或险种被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录,则按国家保费补贴政策执行,并不改变其试点期间的共保体经营组织方式和会计核算管理。

  (二)风险补偿原则。

  2009年,种养业共保体经营橡胶树、香蕉、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三个险种(以下简称补偿险种)因重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保险赔款发生较大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省级财政按其当年总赔付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余险种,省级财政不给予风险补偿。

  省级财政风险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若补偿险种年保费总收入×5≥补偿险种年赔付总金额-历年补偿险种盈余积累-再保赔款摊回>补偿险种年保费总收入×2,则超2倍(不含)至5倍部分省财政给予共保体50%的风险补偿。

  补偿险种盈余积累=补偿险种保费收入+“以险养险”一定比例盈余-补偿险种赔付支出-补偿险种包干总费用。

  (三)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每年按不低于补偿险种年度预计试点保费收入总额30%的比例,从上年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中提取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在省级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中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为加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2009年由省财政厅从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历年结余资金1783万元中,补提304万元作为2008年度应提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政府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主要用途为:对补偿险种的超额风险进行补偿;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疫情时,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对特定险种、特定农户进行风险补偿。

  当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补偿险种当年预计试点保费收入总额的1.5倍时,省级财政停止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当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提取年度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时,不足部分由省级预算在下一年度安排补足。

  五、风险控制

  2009年,橡胶树、香蕉、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的赔付仍实行单张保险单保费收入5倍(含)封顶,即单张保单赔付大于该保单保费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共保体不再对参保者承担赔偿责任。

  能繁母猪、水稻、尖椒、长豆角、露地西瓜、渔船和渔民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各共保体对参保者按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以险养险

  2009年“以险养险”的标的仍为财政供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在不违反保险基本监管政策前提下,“以险养险”承保人在种养业共保体成员内部,实行谈判招标确定。承保人参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运行模式开展车险业务,即:车辆险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各成员单位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以险养险”险种年度盈余的一定比例计入补偿险种盈余积累。“以险养险”承保人应按季度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

  七、职能分工

  (一)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负责各共保体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参与审核、调整保险费率和保单价格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共保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

  (四)农业、海洋与渔业、农垦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其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参与审核保险合同条款;对投保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进行监测并予以发布,建立行业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宣传和组织农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检查与指导农企、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防灾防损。

  (五)气象、水务部门分别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情况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六)保险公司、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八、工作要求

  (一)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与领导,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农户优先的原则,努力提高中小农户参保率。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挑选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承保服务,做到快速理赔,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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