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收取标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和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三是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是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收取标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标准在下列范围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5%-30%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三是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五是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战略、安全需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是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国企改制经费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司法、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