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市县自筹、省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确定经费分担办法,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中,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经所在省辖市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所辖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在组织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统筹确定本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执行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国家即将出台的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要求。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