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由县级以上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