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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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