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知识产权状况、规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企业运行机制等。

  第八条 经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发文并颁发认定证书。凡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或国家核准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直接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下同),市级产业化专项资金应优先予以支持,开发生产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市财政补贴计划。

  (二)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费用摊销政策。

  (一)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支持政策。

  (一)发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外,因投资上缴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缴税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以补贴形式全额返回;之后2年,给予减半返回。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提供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