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9〕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自主创新成果,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或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且具有较高技术密集度和复杂度的高新技术、高新产品及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展重点
第四条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主体产业链,从重大项目入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继续滚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加快培育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 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