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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的;
  (三)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水利施工单位未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危险物品的存放、保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九)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安排

  水利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及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并结合防汛工作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特点,与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31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突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程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各区县、市水投集团及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制定完成并报市水利局科技处(安办)备查。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6月1日至9月)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各单位要在前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强化督促检查。要突出重点,继续强化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管和管理,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要加强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坍塌、防溃坝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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