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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8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尾矿坝安全度汛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及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再次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尾矿库进行清理,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进一步查清本地区正常库、病库、险库、危库以及已经停止或闭库等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下游受威胁的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等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查清非法、应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数量。

  二、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根据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大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24小时专人现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区县、乡镇、企业对尾矿库的三级监管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纳入区县(自治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项目,并督促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实施整治,消除隐患。

  三、明确要求,按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5号)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三项行动”月报制度,从2009年6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详见附件)上报市安监局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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