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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减负办2009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一)做好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整治

  按照“三取消、一不准”(即: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意而新增加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的规定,继续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此项工作由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经委等部门共同落实。

  (二)确保中央、省、州灾后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

  在“5.12”汶川地震灾害后,为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实行减免,各县、各相关部门要确保这些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

  此项工作由监察、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共同落实。

  (三)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服务行为

  结合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继续整顿和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和省、州相关要求,各级工商、民政、编办和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严禁部门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重点清理挂靠在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中介机构对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重收费轻服务以及不服务也收费的问题,遏制对企业培训过多、检查评比过滥、收费过高等突出问题。

  此项工作由民政、工商、物价、监察、财政等部门共同落实。

  (四)做好公路“三乱”专项治理巩固工作

  1.严格涉车收费及收费道路站点的审批和管理。对涉车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严禁同一项目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重点做好灾后道路恢复过程中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建设、经营权转让和收费管理等工作,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清理复查已撤销的收费站收费设施拆除情况,清理查处非收费的道路捆绑收费、变相收费问题和借转让之机延长收费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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