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省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涉外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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