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后勤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省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