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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采取多元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尽快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一步创新土地储备模式,优化储备流程,激励多种主体参与土地前期开发,集中力量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土地储备和整理工作;积极推进投融资集团参与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效率和价值。建立用地需求预申报平台,加大对拟供应土地的市场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性,切实提高土地供应计划与市场需求的衔接程度。在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改革现行一次性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方式。加快制订符合广州实际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办法。完善和丰富供地方式,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划拨土地管理。继续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建立并完善低价转让土地政府优先购买制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约束粗放浪费用地行为。加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形成。

  (五)深入挖潜,不断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摸清、摸准、摸细全市低效存量用地情况,并对其开发利用的潜力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制订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的方案和措施。探索通过土地转让市场收购储备存量土地和没收、储备违法用地的做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工作。抓紧对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便捷、有效的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加快开发建设。加快推进“退二进三”工作,抓紧修改、调整相关用地政策,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用更加优惠的政策激励原用地单位自发、主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功能。稳步实施“腾笼换鸟”工程,引导企业通过合作、转让、退出、租赁等形式,促进低效用地向优质项目转移配置。鼓励企业压缩绿化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已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建设配套费。针对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引发的原已审批用地部分不允许开发、未审批用地的部分区域纳入了可发展区问题,抓紧研究建立土地置换机制,在不超出原审批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将已审批的用地置换到可发展区。积极实施“双转移”,加强珠三角区域间土地利用合作,为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拓宽土地利用空间。继续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并推广通过空间置换将分散、零星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集中起来统一策划、招商和开发经营的模式,切实提高农村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用好用足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关于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和措施。

  (六)健全制度,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编制和修订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镇、村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区、集镇和农民集中居住点集中,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严格宅基地管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以区、县级市政府为主体,查清各村历史用地(包括合法和违法)的规模,对“一户多宅”、超标准使用宅基地等行为依法进行整改及清理,积极复垦开发利用废弃地、空闲地、旧村和空心村。简化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提高审批效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引导、鼓励农民建设公寓住宅。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全覆盖,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抓紧出台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规范、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快制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结合产业供地,按照由区、县级市政府为主体统筹实施、将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集中纳入产业集聚区的原则,采取集中留地、指标流转、货币补偿、分散留地、违法用地抵扣指标等多种方式,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留用地欠账问题。积极探索制订促进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积极推广广州开发区、番禺区实施的返租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做法和经验。

  (七)强化监管,切实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健全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构建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各环节紧密衔接、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没有国土房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严格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继续深化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属地责任制和共同责任制,创新执法手段,前移执法关口,提高基层土地执法能力,实现土地执法常态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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