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检测机构每年在内审基础上开展至少一次的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提出对管理体系进行更改或改进的内容,应得到落实。
3.人员
3.1 测机构应有与申请机构考核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体系文件。
3.2 检测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3.3 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20%。
3.4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3.4.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3.4.2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4.3 内审员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了解检测工作,熟悉检测方法和检验工作程序,熟悉检测结果评价和质量综合评定,具备发现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4.4 检测人员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应参加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3.5 人员素质考核。
对检测机构各岗位人员按50%的比例,以随机抽查、现场提问等形式进行考核。
4.仪器设备与环境
4.1 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在用仪器应检定合格,并满足开展所申请考核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
4.2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样品编号(或试剂、标准物质)、环境因素、使用人员等。
4.3 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