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
(2009年5月31日 粤农〔2009〕181号发布)
为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获得农业部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如承担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应报送相关材料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经计量认证合格,能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1.3 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有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2.管理体系
2.1 检测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2.2 检测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2.1 “质量手册”。应对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与环境,样品的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检测工作等六个方面。同时还应有:
(1)承建单位概况;
(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