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新课程体育与健康学科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9]12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关于“不断完善和规范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制度改革意见》(京教基[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起本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学科会考(以下简称“体育会考”)将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整体推进情况实行新的体育会考实施方案,现将《普通高中新课程体育与健康学科会考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育会考是根据国务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要求进行的考试,也是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各区县教委和考试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会考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好新旧体育会考之间的平稳过渡。
二、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确保高中年级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体育会考时间不应早于每年的4月1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为了规范体育会考程序,保证考试公平,体育会考必须采取“四统一”,即统一考试项目、统一成绩评定标准、统一考试规程、统一考试时间。
四、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规定,学生高中三年必须在体育与健康领域内修完至少11个学分,未达到此标准者不允许参加体育会考,会考成绩视为不合格。
五、已经在体育与健康领域修满11个学分的学生,因临时伤病不能按时参加体育会考的,可以向区县考试组织部门申请缓考;在区县规定的缓考和补考时间内仍然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办理免考手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因病或残疾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学生,应该按照相关程序向学校申请免修体育。通过申请的学生不能和普通学生一起上体育课,也不能参加体育会考,免修体育的申请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区县教委、学校及家长要高度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本着对学生生命和健康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做好体检工作。做到既不能虚报疾病规避考试,也不能隐瞒疾病参加考试。
七、往届生可以参加区县组织的体育会考补考,但不能持任何证明办理免考手续,如不参加补考,体育会考成绩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