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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项目批准书号、广告备案号和市教委制定的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核定的办学地点。
  (二)中外方举办者名称(外方注明中外文)。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注明是否是独立法人。
  (四)招生方式和招生人数,注明自主招生或纳入国家或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的条件等。
  (五)办学层次和类别,注明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项目、硕士学位教育、学士学位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中等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六)开设专业和课程、学制。
  (七)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以及退费办法。
  (八)中外方颁发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中方学历学位证书、外方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
  (九)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招收外籍学生、聘请外籍教师、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需要提交相关批件。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进行检查并公示,对未备案以及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在京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
  --年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法人)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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