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涉及招生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于进行招生宣传前,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交送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第五条 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中方举办者审核后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10个工作日内交付学校。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发布,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等招生宣传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二)能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等招生宣传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