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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外[2009]7号)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建立良好的中外合作办学秩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5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宣传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京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及招生宣传包括在境内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说明会等各种形式的涉及招生、办学的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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