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现就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本市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资金管理、“小金库”查处案件方面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应该看到,一些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因此,“小金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3、依纪依法、宽严相济。
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4、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各部委办局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区县“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管理范围内的预算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各部委办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系统所属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本市成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人员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以下分工处理相关事务:
1、市纪委和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党政纪处理工作;
2、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并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工作;
3、市审计局主要负责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
4、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对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工作;
5、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小金库”治理的舆论宣传工作;
6、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7、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
8、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商业银行配合账户清理及重点检查工作,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各部委办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区县要参照市级组织领导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5月20日前报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检查范围是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治理内容具体包括:
1、是否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而设立“小金库”;
2、是否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是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是否存在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是否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是否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是否存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是否存在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补贴的行为;
9、是否按照本市《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10、是否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财政票据的规定(附件2)管理和使用财政票据;
五、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并辅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积极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办法,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单位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自查表》(附件3)、《银行账户清理自查表》(附件4)和《上海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附件5),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自查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6)和《银行账户清理主管单位汇总表》(附件7),与审核后的《上海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一并,逐级上报。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全市“小金库”的自查及重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要逐级上报,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六、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
《方案》下发后,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要及时宣传、释疑解惑,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小金库”治理的良好氛围。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市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市区县“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本级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本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及邮编: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0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惠丽021-54679568转1613室
陈旭东021-54679568转1613室
市举报电话:021-54656535
市举报信箱: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
附件:
1、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参阅文件(略)
3、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4、银行账户清理自查表
5、上海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
6、“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7、银行账户清理主管单位汇总表
8、“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9、填表说明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6月22日
附件1
上海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葛爱玲 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
程志强 市纪委副书记
江小民 市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
冯 伟 市委组织部秘书长
宋 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红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延安 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白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兆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
张永祥 市税务局副巡视员
石 琦 市金融办纪委书记
附件3
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个
行次 | 项目 | 金额(个数) | 备注 | 行次 | 项目 | 金额(个数) | 备注 |
一 | 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 | | 六 | 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 | | |
| 其中:滚存资金余额 | | | 1 | 自查发现小金库个数 | | |
二 | 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 | | | 2 | 自查纠正处理小金库个数 | | |
1 | 财政拨款 | | | 3 | 自查发现小金库账户个数 | | |
2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 | | 其中:违规开设单位账户个数 | | |
3 | 专项收入 | | | | 公款私存账户个数 | | |
4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 | 4 | 自查已撤销小金库账户个数 | | |
5 | 罚没收入 | | | | 其中:已撤销单位账户个数 | | |
6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 | | 已撤销公款私存账户个数 | | |
7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 七 | 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 | | |
8 | 资产处置收入 | | | 1 | 应上缴财政金额 | | |
9 | 资产出租收入 | | | | 已上缴财政金额 | | |
10 | 经营收入 | | | 2 | 应补缴税款金额 | | |
11 | 利息收入 | | | | 已补缴税款金额 | | |
12 | 捐赠收入 | | | 3 | 应退还违规收费及摊派等金额 | | |
13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 | | 已退还违规收费及摊派等金额 | | |
14 | 其他 | | | 4 | 个人应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
三 | 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 | | | | 个人已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
1 | 弥补经费 | | | 5 | 其他应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
2 | 购建资产支出 | | | | 其他已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
3 | 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支出 | | | 6 | 应调账处理金额 | | |
4 | 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 | | | 已调账处理金额 | | |
5 | 礼品礼金支出 | | | 八 | 自查处罚通报情况 | | |
6 | 私分 | | | 1 | 自查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7 | 其他 | | | | 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四 | 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 | | | 单位会计人员受行政处罚人数 | | |
1 | 现金 | | | 2 | 自查受组织处理人数 | | |
2 | 银行存款 | | | | 其中:处理省部级人数 | | |
3 | 有价证券 | | | | 处理地厅级人数 | | |
4 | 固定资产原值 | | | | 处理县处级人数 | | |
5 | 股权和债权 | | | | 处理乡科级以下人数 | | |
6 | 其他 | | | 3 | 自查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 | | |
五 |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 | | | 其中:处理省部级人数 | | |
1 |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处理地厅级人数 | | |
2 |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处理县处级人数 | | |
3 |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处理乡科级以下人数 | | |
4 |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4 | 自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数 | | |
5 |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其中:处理省部级人数 | | |
6 |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处理地厅级人数 | | |
7 |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金额 | | | | 处理县处级人数 | | |
8 | 其他 | | | | 处理乡科级以下人数 | | |
| | | | 5 | 自查通报的案件数 | | |
| | | | 6 | 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