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民区[200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普查的目的意义
此次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全市范围内的地名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补充、更新、完善,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从而全面掌握当前全市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推动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地名普查的内容
1、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等。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包括:居民住宅区、自然村(镇)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市、镇区道路(包括街、巷等),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农村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水运港口、渡口、航空港(飞机场),桥梁,隧道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包括: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含运河),堤堰(含大坝),发电站等。
7、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8、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八层以上高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陆地水系名称,包括: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含洲、矶),瀑布,泉(含地热),峡谷(含河谷)等。
11、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平原(含低地、洼地)、盆地,山脉,丘陵,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等。
三、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与基本方法
此次地名普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地名普查按照《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附件)所规定的实施步骤,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进行。
四、经费保障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此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以“块”为主,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地名普查的培训、指导,地名普查资料(地形图1:1万和1:5万)购置、复印,数据录入,地名数据库开发建设等相关费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从紧掌握,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