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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实验学校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决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命名上海市实验学校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决定
(沪教委基〔2009〕5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规划评审的意见》(沪教委基〔1999〕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76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我委组织专家对上海市实验学校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进行了规划评审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审、总结性评审,经我委研究审定并上网公示,现决定命名上海市实验学校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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