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09〕812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档案局:
为了做好我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各设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档案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测算并核定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落实县(市、区)建设用地、市政配套等其他费用和相关条件,汇总编制《ⅩⅩ市(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结构,年均接收档案数量,现有馆藏档案数量等),现有馆舍总体情况(包括馆舍总面积以及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和档案业务用房等各类用房面积、建筑结构形式等);拟列入建设规划的档案馆馆舍存在的问题;档案馆建设实施方案及分年度实施意见;本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新建、改造建安工程造价以及测算标准和依据,投资额测算及资金来源渠道。
各设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档案部门应根据各县区档案馆前期工作情况、馆舍状况、需求迫切程度、当地财政支持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用3~5年完成项目建设的要求,对本地区项目分年度具体安排提出规划初步设想,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对本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进行排序,优先解决无馆舍和问题严重、条件艰苦的档案馆建设。
二、编制规划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列入建设规划的县级综合档案馆1996-2005年《全国档案事业综合统计年报》原始表复印件并盖章,注明每年统计报表的档号。同时按照《通知》的编报说明和计算要求提供各县(市、区)年均接收档案数量、现有馆藏档案数量的资料。
2、提供县(市、区)档案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的材料。县(市、区)档案局(馆)“三定方案”复印件;人员编制应说明编制数、实际在岗人数。
3、档案馆现有建筑为危房、需拆除重建的,应提供市级以上有资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报告。
4、计划新建档案馆的各县(市、区)应说明规划新建的原因,并提供规划部门批复文件或意见,县(市、区)政府关于支持新建馆舍用地及土地费用的承诺书、市政配套等其他费用承诺、原有资产置换意见、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