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强化各种就业能力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2009年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离校至9月1日前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六、加大困难家庭毕业生帮扶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
16、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接收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在我市原有100家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志愿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援助志愿单位规模;凡用人单位接收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两年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单位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贴,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17、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18、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取消落户限制,暂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扬州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扬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