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证机关的签发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许可证审批专用章后发放许可证。
(三)许可证注销
1、省内购置(包括县内购置、设区的市内跨县购置和跨设区的市购置)渔船的,由卖出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具《转移证明》后,直接由发证机关在渔船系统中注销许可证,不需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卖出方的许可证原件由购入方所在地的县级或市本级管理部门保存。
2、渔船卖出省的,许可证持证人凭省局开具的《转移证明》和《关于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函》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注销申请,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后,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2份,发证机关和省外购置申请人各1份。卖出方的许可证原件由省局保存。
3、渔船拆解、销毁或灭失的,许可证持证人凭《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须由县级或市本级的管理部门在证明上注明许可证原件已收缴)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注销申请,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后,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2份,发证机关和原许可证持证人各1份,购置并拆解的还须提供《转移证明》。许可证原件由船网指标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市本级的管理部门保存。
为方便申请人,需由省级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的,可先由省级在渔船系统中进行许可证注销操作,确认后,申请人在渔船系统中办理船网指标申请手续,后持相关材料至省级渔船系统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再向省局办事中心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手续。
4、渔船减船转产的,须在渔船系统外开具相关报废转产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须凭省局的有关文件,方可进入渔船系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模块,按减船转产理由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2份,发证机关和原许可证持证人各1份。
(四)证书年审
根据我省的规定,各类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辖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主机功率凭证的申领与保管
主机功率凭证贴附后,必须核盖“省马力审核专用章”。为方便各地办理许可证,省内购置渔船的只需换贴原功率凭证;制造渔船需调整功率凭证面额的,县级主管部门填写《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请表》后,可以旧功率凭证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新功率凭证;跨省购置渔船和遗失补发许可证的,县级主管部门填写《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请表》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功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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