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证明》的变更、延期和补发可参照《批准书》的规定执行。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
(一)许可证申请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进入渔船系统进行申请,申请项目在渔船系统内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次申请:制造渔船、购置渔船(包括共有权人变更)申请首次发放,首次发证必须对原许可证进行注销操作。
重新申请:作业方式变更、渔船更新改造,申请重新办理。申请重新办理不允许对原许可证进行注销操作。
换发申请:船名、船藉港变更、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申请换发。申请换发不允许对原许可证进行注销操作。
补发申请: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或损毁无法使用,申请补发。
3、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上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经核对无误后,提交发证机关(网上提交)并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4、申请人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上签字;
5、由省级及以下渔业主管部门发证的,申请人直接向有发证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按《规定》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原许可证原件(已收缴的,由保存许可证原件的县级或市本级的管理部门提供,跨省购置的提供复印件)。
制造、跨省购置、更新改造、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后申请许可证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批准书》原件;省内购置渔船的,还须提交合法的《转入证明》。
6、由农业部审批发证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
7、《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办理变更手续(2004年根据农业部规定核发的可期满换发新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按《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权限在渔船系统中办理。
(二)许可证审批
1、发证机关按规定在渔船系统中签发许可证;
2、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