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网指标批准
除农业部批准外(含跨省的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申请),其他渔船的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的船网指标,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买卖渔船的,《转入证明》由县、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办法》的规定办理,从2009年9月1日起,申请人凭《转入证明》办理省内渔船买卖手续,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转入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从渔船系统中出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批准书》打印后(一式两份),由办理机关的签发人签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转入证明》由办理机关在渔船系统外另行打印或填写,由签发人签字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根据《办法》的规定,省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不再作为本省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在渔船系统中仍由我局规定的办理机关进行船网指标转移操作,且在2009年8月31前须出具《批准书》作为船网指标转移和办理相关证书的凭证。跨设区的市买卖渔船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上确认船网指标转移;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买卖渔船的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上确认船网指标转移;县(市、区)内买卖渔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上确认船网指标转移。
(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变更与延期
批准的项目如主机功率、船长、总吨位、作业类型等有关内容需变更的,应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后,持原《批准书》至批准机关办理强制作废手续方可重新申请。
购置渔船《批准书》强制作废时,可选择是否同时作废《转移证明》,如是将退回至原渔船相关船舶证书的初始状态,其他情况强制作废后,系统自动将原船网指标数据闲置,可用于原申请人重新办理船网指标申请手续(原渔船系统数据导入时采集的船网指标批准书信息需经农业部渔业局同意后,由软件公司进行变更操作)。
《批准书》到期前一个月尚未办理完相关证件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和原《批准书》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具体可通过渔船系统补发《批准书》的申请操作,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延长。
(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
由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管理部门在渔船系统中进行《批准书》的补发申请和审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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