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船网指标的申请,是指申请人对拟购置的渔船同时申请更新改造许可的申请行为。
(1)卖出方渔业主管部门开具《转移证明》至购入方渔业主管部门;(2)按注销理由,由原发证机关在渔船系统中进行许可证注销操作(渔船卖出省的,需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申请人申请船网指标时,除按更新改造渔船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转移证明》(本省设区市内跨县购置渔船的,须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证明上盖章确认)、《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从省外购置的),在购入方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船系统中办理“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并在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4)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审核上报;(5)申请人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
6、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及专业远洋渔船申请:(1)申请人按《规定》的要求,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2)在渔船系统中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进口渔船”、“专业远洋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
申请人可在渔船系统中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或提交填写好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
以上6种申请项目需农业部审批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并同时报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船网指标转移
根据我省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渔船系统要求,县内和跨县、市、省买卖海洋捕捞渔船须办理船网指标转移手续,出具《转移证明》。渔船县内购置或出县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出具《转移证明》并签名盖章;出设区市的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网指标同意转出证明(非渔船系统操作),在渔船系统中出具《转移证明》并签名盖章;出省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网指标同意转出证明(非渔船系统操作),在渔船系统中出具《转移证明》并签名盖章。《转移证明》为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一份由签名盖章的渔业主管部门留存。
卖出渔船的县、市或省级操作员在渔船系统中进行转移船网工具指标操作时,须在地区树型结构中将渔船购入方的单位明确选定至县一级(买方属市本级管理的明确至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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