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申请:
省内买卖渔船的,(1)卖出方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以下称《转移证明》,一式两份,《办法》规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出证明以此证明代替)至购入方渔业主管部门;(2)按注销理由,由原发证机关在渔船系统中进行许可证注销操作;(3)购置申请人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凭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转移证明》原件,按《办法》的规定,要求购入方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以下称《转入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即《办法》规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4)购入方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进行“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操作,同时按渔船系统规定的操作流程向审核、审批机关上报;(5)购置申请人持《转入证明》向渔船系统规定的船网指标办理机关办理船网指标网上转移确认手续。
跨省买卖渔船的仍按《规定》要求办理。(1)渔船需卖出省的,省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开具《转移证明》(一式两份)至购入方渔业主管部门;(2)按注销理由,由原发证机关从渔船系统中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许可证原件按本规程的要求收回保存;(3)拟从省外购置渔船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渔船卖出省的《转移证明》原件,凭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在购入方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船系统中办理“购置”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并在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4)在渔船系统中按操作流程向审核、审批机关上报申请;(5)申请人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
4、购置并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购置并制造渔船船网指标的申请,是指申请人对拟购置的渔船进行淘汰并同时申请制造渔船许可的申请行为。
(1)卖出方渔业主管部门开具《转移证明》至购入方渔业主管部门;(2)购入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跨省、市、县购置并拆解渔船的还须依据拟进行检验登记的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以购置选项出具淘汰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3)原发证机关凭《转移证明》和《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出具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许可证原件按本规程的要求收回保存;(4)申请人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凭《转移证明》(本省设区市内跨县购置渔船的,须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证明上盖章确认)、《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在购入方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船系统中办理“购置并制造”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并在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5)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审核上报;(6)申请人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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