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系统操作后,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应按《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和《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上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存档。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代理人代签名的,代理双方须办理书面委托,并经县级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确认,委托书要明确委托的内容和事项。
申请书提交后,市级或省级审核时变更的,应重新打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核变更说明》并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书已提交到审核、审批机关的,只能由审核、审批机关驳回后才可重新申请;申请书未提交但已保存的,如需变更可通过“申请书更新功能”进行变更申请。
(一)船网指标申请
各项目在渔船系统中及许可申请时流程如下: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
(1)从渔船系统中出具淘汰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灭失渔船的《渔业船舶灭失证明》;(2)原发证机关按注销理由,从渔船系统中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一式两份)。许可证原件按本规程的要求收回保存;(3)申请人持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下同),凭渔船淘汰或灭失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下同)注销证明原件,在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船系统中办理“制造”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并在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企业需加盖公章、下同);(4)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审核上报;(5)申请人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
2、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
(1)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许可证复印件,在县级(市本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船系统中办理“更新改造”渔船的船网指标申请,并在打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签字;(2)如需申请增加主机功率的,须先行办理淘汰渔船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拟购置渔船进行淘汰的,还应先行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方可在渔船系统中一并办理申请手续;(3)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渔船系统中审核上报;(4)申请人持相关纸质申请材料向省局办事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