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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

  (1)全国所有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都必须在模具上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即:所有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必须使用刻过码的注塑模具,绝不容许用没有码的注塑模具进行复制生产。
  (2)在刻码的程序上规定,由复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复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到指定的单位去刻码,目前具有刻码资格的单位有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深圳)和上海激光技术研究所两家。
  (3)光盘复制单位应在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到刻码单位完成蚀刻,不在6个月内完成刻码的,批准文件作废。
  (4)码的蚀刻位置是注塑模具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不按照规定位置蚀刻无效。
  (5)码蚀刻完成后,光盘复制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溅镀工序前和印刷工序后两种样盘各一式10份。
  5.留存备查制度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根据这个规定,复制每一件产品,都必须留存以下物品:样盘,要尽可能多留几片;委托合同原件;复制委托书原件;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委托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凭单。上述材料必须保存2年。
  6.生产月报制度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音像复制单位应参照有关音像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新闻出版署。”
  三、印刷、复制经营
  1.内容审查把关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七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等法规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的禁载内容。对于印刷、复制产品内容的把关,印刷、复制企业同样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都对印刷、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载内容的产品作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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