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接验证制度(复制委托书制度)
《音像制品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至第
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六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章以及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使用统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通知》、《
关于使用统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通知》等都作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复制单位在接单的时候,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复制委托书:必须由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开具复制委托书;二是非出版单位制作的内部使用的音像非卖品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则应是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浙江省音像电子媒体非卖品准制证》和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三是接受境外委托单位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说明书等,则需要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批复和版权行政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2)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委托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留存)。
(4)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
4.光盘来源识别码制度(SID码制度)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就落实这项规定发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五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