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

  (13)印刷企业实施承印验证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4.承印登记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对承印登记制度作了如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企业实施承印登记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5.印刷品保管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对印刷品保管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1)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2)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3)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6.印刷品交付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对印刷品交付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2)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于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印刷业经营者实施该项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7.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