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学习掌握,我们将印刷、复制经营的主要制度和规定辑录如下(见附件)。
附件:印刷复制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印刷复制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一、印刷经营
1.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即,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了各类印刷企业设立的申请、审批程序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对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作了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2.变更登记事项审批或备案制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承印验证制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据此,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有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