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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

  为便于学习掌握,我们将印刷、复制经营的主要制度和规定辑录如下(见附件)。

  附件:印刷复制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印刷复制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一、印刷经营
  1.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即,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各类印刷企业设立的申请、审批程序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作了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2.变更登记事项审批或备案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据此,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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