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抽查:
1.是否联合发文部署,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是否下发工作方案。
2.是否摸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分类建档;是否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和督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及时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是否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3.是否建立起部门间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是否组织公共娱乐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活动。
(三)社会单位核查: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顶棚、墙面、隔断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听取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档案资料。
(二)抽查县(市、区)。各市随机抽查1个县(市、区),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抽查社会单位。根据整治花名册,随机抽查县(市、区)3家公众聚集场所。
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验收组下发督查意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验收小组要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评价各地专项整治情况,既要肯定成绩,更要发现问题;既要检查督促,更要帮助指导,要通过检查验收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做好迎接验收准备。汇报会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要求各市公安、文化、工商、安监四部门派员参加。各市应将专项整治的有关台账统一汇总到专项整治办公室,并放置在汇报会现场备查。
(三)要认真反馈检查验收情况。检查验收结束后,各验收小组要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检查发现与当地排查登记情况不一致的问题要逐条反馈,责令当地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