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9〕9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现将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
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09〕35号),为全面检查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为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20日。
二、验收内容
(一)市级验收:
1.是否联合发文部署,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是否下发工作方案,是否实行部门分片包干措施。
2.是否摸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分类建档;是否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和督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及时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是否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3.整治期间是否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有关地区、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督查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4.四部门是否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书面通知有关地区整改,有关地区是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仍很严重的地区,是否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是否建立验收档案,对验收抽查的场所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
5.是否建立起部门间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是否组织公共娱乐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