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要认真执行《无锡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锡价费〔2006〕321号),对未经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提前销售墓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变相或巧立项目乱收费、多收费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物价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切实强化服务收费自律,公墓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条件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切实规范收费票据管理,一律使用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内部票据。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镇(街道)兴建,用于安葬本地死亡居民骨灰,不得对外经营,其用地要经依法审批。各地在开展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的审批,会同各镇(街道),认真对公益性公墓(含自然形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其用地合法性进行确认;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环保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对公益性公墓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物价部门要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475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林地的受理审核,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要依法查处。对在惠山、青龙山殡葬整治期间建造的集中深埋区,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进行建设,并参照公益性公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少数民族墓地建设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建设,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要给予政策指导,并配合当地民族事务部门,搞好少数民族公共墓地(墓区)的维护管理。
(四)处理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
对于私埋乱葬及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查处。对于规模较小的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实行平坟搬迁的办法处理;对于规模较大的未经审批擅自兴建的公墓,由民政部门联合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先暂行封闭,依法处理;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公墓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